



1、2020新婚姻法的第18條是對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判斷,同樣也是離婚時房產分割的重要依據。
根據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夫妻一方的財產:
(一)一方的婚前財產;
(二)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(yī)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
(三)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;
(四)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
2、意思是說,如果房產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,那么在離婚的時候,歸夫妻一方所有,另一方是無權分割的。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。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,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(xù)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但是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。
3、夫妻共有財產,指的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,具體如下:
(一)工資、獎金;
(二)生產、經營的*;
(三)知識產權的*;
(四)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,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(guī)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為什么說2020年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?根據新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中的相關規(guī)定,如果是以下幾種情形的話,加名無用。
1、婚前全款買房,只寫一方名字
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如果房子是婚前其中一方全款購買的,并且只寫自己的名字,那么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,即使婚后加了伴侶的名字,那么另一方也是無法分割房產的。
2、男方全款買房,只寫女方名字
如果房子是有男方婚前全款買房,并且只寫女方名字,只要女方可以證明房產是男方“贈與的”的,那么離婚時,男方是無權進行分割的。
3、婚前貸款買房,只寫一方名字
如果房子是婚前貸款買房,那么一般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,房子就歸誰。但是如果是婚后,夫妻共同還貸的話,那么登記名字的人,則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子的補償款。
5、一方父母出資購房,記在自己子女名下
如果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資購房,記在自己子女名下,那么可以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,在離婚的時候,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。
為什么說女性別傻了,婚前買房?是有什么不好的嗎?
1、關于婚前買房的產權歸屬問題,一直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候的財產糾紛問題。
2、根據《婚姻法》中的有關規(guī)定,如果該房子是女性在婚前全款購買的話,那么就屬于個人財產,離婚的時候是男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。
3、但是如果該房子,是女性婚前購買,但是婚后共同還貸的話。那么根據《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》第十條的規(guī)定:
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,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,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(xié)議處理。
如果協(xié)商不成的話,一般來說房子歸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,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,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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